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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巴蜀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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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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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
加强
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下称
“
中心
”
)科研管理
,
保证科研项目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特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为中心设置的年度重点、一般、自筹项目。
第三条
本中心项目的申报和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发布
第四条
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四川省
哲学
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求和年度科研计划,选择具有研究必要性的项目作为发布项目。
第五条
对确定进行发布的项目,由发布项目方提出申报文件,内容如下:
1
.申报须知;
2
.主要内容及要求;
3
.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4
.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5
.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6
.项目申报的构成细目;
7
.申报文件的编制要求;
8
.申报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格证明文件;
9
.申报、评审的日程安排;
10
.评审方法;
11
.其它。
第六条
项目申报指南
通过巴蜀文化研究中心
网站、微信公众号(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
向外界发布,项目
申报指南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l
.项目发布方的名称和地位;
2
.发布项目及性质;
3
.发布项目的主要目标;
4
.获取申报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
.从
申报指南
发布之日
起
,到提交申报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
30
天。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报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
第八条
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一般情况,立项课题须在两年内完成,鼓励提前完成,最长时间不超过四年。课题结项须完成申报书上的成果承诺,最终成果形式为与申报题目相同的学术专著、高度相关研究报告、学术论文。
结项成果
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并提供3000字成果简介。
第九条
中心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
中心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
会议评审。项目评审由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
主任主持,委托学术委员会按项目发布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
5
人以上单数的项目评审小组。参与申报的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不得进入该评审小组。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中心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定批准,
按要求
报四川省社科联
、四川省教育厅
。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后,中心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
送
达《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本中心原则上资助重点项目
2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
0.8
万元。若一般项目与自筹项目在
CSSCI
期刊发表,可追加
0.5
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在结项之后一次性拨付。研究成果经中心评审同意结项后,再向中心提供所在单位的开户行信息及发票
(四川师范大学校内老师无需提供)。
第十
五
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检查、审查。
第十
六
条
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
十七
条
中心立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项
目
负责人要填写
《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检查表》
,并报送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办公室。
第
十八
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中心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
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涉及民族及宗教问题;
7
.
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8
.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
十九
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7.
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
1
、
4
项者,中心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八章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
一
条
为科学地评估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
二
条
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鉴定结项申请书
》(以下简称《结项
申请
书》),
并
与
相关资料
报中心
鉴定。
(1)
纸质版资料(结题汇编)。
所有项目结题资料应以结题资料汇编的形式装订成册,封面使用皮纹纸,封面内容包括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单位名称及姓名、课题起止时间。其中装订内容及顺序如下:
①
结题资料目录;
②
课题申报书;
③
课题立项通知;
④
《
结项
申请
书》
(
1
份);
⑤
课题研究成果(论文提交复印件
1
份,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及封底
;
著作提交原件
3
部
,
无需装订
)
。
以上资料邮寄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
5号四川师范大学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为保证报送材料能顺利送达,需使用顺丰快递。)
(
2
)
电子版资料。将电子版
《结项
申请
书》
(
WORD
格式)、课题研究成果(
仅
论文
,
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及封底
)
打包发送到
中心邮箱
:csdbswh@126.com
。电子版资料命名方式为:
单位
+
项目负责人姓名+结项材料。
2.
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
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
1
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结项成果标注
1.
基金来源:成果显著位置须标注“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资助科研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编号,并且“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须为第一排位的资助单位(鼓励标注为唯一资助单位);
2.
署名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校内教师结项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校外人员结项成果鼓励该署名。
第二十
四
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根据主研人员完成项目情况,由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颁发《项目结项证书》。
第九章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二十
五
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四川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
六
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
七
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十章附则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巴蜀文化与教育研究中心。
第
二十九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巴蜀文化研究中心】